团队案例|成年子女能否向父母追索其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
【特别说明】
本团队发布案例,均为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办理的真实案例,鉴于当事人隐私考量,已进行相关技术处理,无辨识度,仅对专业问题进行呈现。
一、审理法院
一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办案律师
曹梦珊律师、崔丹萍律师
三、案情简介
原告(我方当事人)父母1994年登记结婚。原告1999年12月出生。原告出生后,其父母发生感情纠纷,被告(原告父亲)将母女俩赶出家门后,失联。自此,父母正式分居,原告母亲单独一人带着原告在老家生活。
期间,原告母亲多次提出带原告回深生活和学习,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抚养费用,均被拒绝。
一直以来,被告都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及投资收益,并将与原告母亲共有的房产长期出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经常给婚外第三者送贵重的首饰、衣物等,甚至给婚外第三者购买多套房产,但是却从未支付过原告的抚养费。离婚时,被告也不愿意支付孩子之前的抚养费用。
四、焦点问题
1、原告现已成年,其追索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2、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未成年时的抚养费?
五、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父母负担子女的抚养费主要是为了维持未成年及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其基本生存和受教育的权利,确保其可以健康成长。因此,抚养费的法律性质不同于普通的债务。当子女成年后,支付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子女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进行追索。本案中,原告现已成年,且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此,原告要求父亲支付其年满18周岁前的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抚养费纠纷,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原告、我方当事人)向其父亲请求支付其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实体审查。双方均确认上诉人自2001年2月起随其母亲在老家生活,而被上诉人(被告、父亲)一直在深圳生活,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当支付其未成年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用,理由成立。……上诉人2001年2月回老家生活时年仅两岁,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共计16年,该期间其在老家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物价水平逐年不同,综合考虑16年间的平均消费水平,结合被上诉人自述的收入情况,认定被上诉人应当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向上诉人支付抚养费,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支付的抚养费共计288000元。
六、案件结果:我方胜诉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 民初***号民事判决;
2、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抚养费288000元。
七、办案律师结语
本案是一起十分典型的成年子女向父母追索未成年时期的抚养费的案件。父母分居多年,母亲独自一人抚养孩子长大,父亲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不仅没有给予任何的情感关爱,甚至连抚养费都没有支付。这样的情况,从孩子出生持续到成年,让人感慨。
在实践中,孩子年幼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独自一人照顾、陪伴孩子,同时以一己之力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此时,对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来说,很难有时间、精力,代理孩子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只能留待孩子成年后,再让其自行向父或母追索。此时,往往面临一个难题,已经成年的子女,是否能够向父母追索抚养费?该问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本案件之所以成为典型的根本原因。
为此,在诉讼过程中,我们从情理和法理角度进行多番的深刻论述,最终,二审法院认可我们团队的观点,从而认定,成年子女向父母追索其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符合法定条件。
父亲明明有抚养能力,但是却常年不闻不问,再加上看着母亲独自一人抚养自己长大所承受的艰辛,愤怒、不甘、隐忍等各情绪交织,孩子容易对父亲产生愤恨心理,从而冲动处事,此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很有必要的。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合法的途径,向不承担抚养责任的父亲追索抚养费,是一种明智的做法。当然,孩子的母亲保留了其成长过程中的学习、生活等记录资料,也为孩子能争取到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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